(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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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头条
广西深入推进政采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本报讯 近日,广西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广西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政府采购领域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面向东盟、接轨全球的国际化政府采购市场。
广西此次试点覆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国有企业等采购主体,将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及公共工程特许经营、BOT项目均同步纳入改革范围。广西财政厅围绕强化政府采购全周期管控、规范公平竞争采购程序、打造国际化透明公开体系、完善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优化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五大改革方向提出了一系列试点举措,具体涉及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竞争范围、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电子化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争议解决、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
针对采购程序,《通知》规定,自贸区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原则上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实施招标时,自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等标期)一般不少于40日。符合缩短等标期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但缩短后不得少于10日。其中,招标公告通过电子方式公布的;招标文件可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电子方式获得的;通过电子方式接受投标的,等标期可以缩短5日。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紧急采购,等标期可以缩短至不少于10日。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通知》要求,自贸区采购人应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自贸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设计和结构等实际情况,通过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方法,按规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鼓励自贸区采购人对供应商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自贸区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自贸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
在争议解决方面,《通知》明确,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自贸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自贸区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自贸区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主管机关投诉。自贸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适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鼓励自贸区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通知》还提出,自贸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费用、佣金、利息、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等因素。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可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鼓励自贸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
(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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