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名为《阿Q与吴妈》的音乐剧引起了音乐剧粉丝的关注和讨论。根据官方宣传介绍,这部音乐剧根据鲁迅中篇小说《阿Q正传》改编,原作发表于2008年《剧影月报》剧本专刊,远影(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版权。
音乐剧《阿Q与吴妈》的售票页面。 图/大麦9月10日,远影(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松华告诉九派新闻,自己当年在《剧情月报》上以笔名“松华”发表了大型戏曲《阿Q与吴妈》,版权已做登记,当时剧本的名字就叫《阿Q与吴妈》。在其开篇,也介绍谨以这部剧纪念鲁迅先生逝世70周年。
他称,这部作品在鲁迅先生原著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将原著中的支线情节展开。阿Q与吴妈是他单独离开的一条线,在尊重先生的思想基础上,反思封建礼教对东方女性的压迫。松华表示,自己并不在乎网上的质疑声,对于该剧的商业价值,他也持同样的态度,“哪怕票房一个都不动,我不关心。”
鲁迅先生逝世超50周年,在其基础上改编的剧本,经公开发表后再排演,是否合法?是否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陈贞律师告诉九派新闻,鲁迅先生逝世已超50年,其原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如改编权、摄制权等)保护期已届满,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任何人基于鲁迅原著进行剧本改编,在著作权财产层面无需取得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改编和排演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因此,《阿Q与吴妈》音乐剧的上映“合法,但是也不能歪曲”。
他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也表明改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核心表达要素,不得对原作进行恶意戏仿或侮辱性改动。若该剧本进行的是营业性演出,必须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实行“先批后演”制度,包括演出名称、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等,须提前向文旅部门申请报备。现场新增、临时改编的内容必须重新报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九派新闻注意到,该剧目前尚未上映,但有网友担心本剧会被“魔改”成猎奇作品。对此,陈贞律师表示,由于著作权的财产权已过期,维权只能针对著作人身权。若改动触及作品思想表达的本质,导致公众对作者及作品产生误读,比如将严肃历史娱乐化、商业化,便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鲁迅后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陈贞律师还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此前也发生过与鲁迅先生相关的类似争议案例。此前,一家知名奶茶店在联名周边产品中,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该画像仅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对人物朝向做镜像处理,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香烟换成奶茶杯,把一个充满历史感的严肃形象娱乐化为商业符号,实质性地改变了原作想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违背了作者的创作初衷。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被告奶茶店赔偿20万元并公开道歉。
九派新闻记者 杨臻
编辑 任卓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