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新闻网)
无接触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也要赔偿
日常行车中,不少司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车辆没有发生物理碰撞,就无须承担事故责任。殊不知,道路交通事故判定从不以“接触碰撞”为必要条件。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案,厘清了群众认知盲区,用公正判决敲响道路交通安全警钟。
事发当日,王某驾驶机动车沿道路自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处于超车状态。此时,李某正骑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前正常行驶,受后方机动车超车行为影响,李某下意识向右避让,过程中,车辆失控倒地,李某最终不幸身亡。
一场没有丝毫车辆碰撞、剐蹭的意外,酿成了一场惨痛的生命悲剧。事故发生后,因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
这场无定责、无接触的特殊事故,让后续赔偿纠纷陷入僵局。原告李某家属认为,悲剧根源在于王某违规超车,其危险驾驶行为直接诱发事故,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对此,被告王某提出异议,他辩称自己全程正常行驶,车辆并未与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任何接触,李某摔倒属于自身操作问题,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涉事保险公司也提出抗辩,主张该事故属于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未划定事故责任,依据现有条件,不应直接判定全额赔付。三方各执一词,争议矛盾尖锐。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精准梳理案情,快速锁定核心争议焦点,直击大众普遍存在的“无接触即无责”的认知误区,开展针对性司法释明。
承办法官明确释法,交通事故的成立、侵权责任的判定,从不以车辆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判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满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即便双方车辆没有碰撞,行为人也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为还原事故全貌、精准划分责任,承办法官并未局限于事故证明单一材料,而是全面核查梳理全部案件证据,结合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医院出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及庭审陈述等翔实资料,层层拆解事故细节、研判双方过错。
经综合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在超车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未鸣笛警示前车,在未确认周边通行安全的前提下贸然超车,对道路通行风险预判不足,是诱发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同时,受害人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途中,自身观察不到位,对道路突发风险预判不足,遭遇险情时应急处置不当、车辆操作失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为危险性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法院最终依法判定,被告王某与受害人李某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赔偿义务也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接触碰撞”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存在过错,即使“未接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摒弃“没碰到就无责”的侥幸心理,消除错误认知,日常行车中务必严守交通法规,超车、变道、转弯、会车时,要提前示意、减速慢行、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再操作。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行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专注通行、谨慎观察路况,提升突发险情应急处置能力。敬畏交通法规、规范通行行为,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也是为自身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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