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长
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
严重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
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2025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市级批量投诉综合研判与区局个案综合研判的“双研判”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开经市局综合研判认定的第十三批典型案例。
01
孙某领批量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孙某领在本市集中发起了7件投诉,涉及江北新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溧水区等全市7个区的7个经营主体。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广告用语、宣传用语、价格等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于孙某领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近一年以来截至8月6日,孙某领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381次、举报2次,共在河南、四川、山东等16个省份发起过投诉举报,主要针对美容美发服务;8月1日,其在本市集中发起投诉7起;从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多家美容机构的宣传“美白”等用语及价格标注类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孙某领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孙某领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孙某领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02
宁某利批量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宁某利在本市集中发起了23件投诉,涉及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溧水区、六合区等全市9个区的23个经营主体,主要对面皮、姜片、盐等多种食品与调味品的商品标识标注及条形码问题进行了投诉,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于宁某利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近一年以来截至8月19日,宁某利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618次、举报667次,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全国26个省份发起过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主要针对各类食品;2026年8月,宁某利在本市陆续发起投诉23起、举报27起;从其主要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各类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条形码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宁某利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宁某利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宁某利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力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全面推动《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各项机制落地落实,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坚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本市营商环境。
内容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编辑:吴丽莉 蒋琰
校对:杨静仪
责编: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