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月4日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要 点 速 览:
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
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
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募集办法》明确募集业务原则,细化行为规范。
一是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主、审慎决策。
二是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
三是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募集办法》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一是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
二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
三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强化“卖者尽责”要求
《募集办法》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
二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要求。
三是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要求。
四是明确自然人投资者录音、录像要求,强化募集过程留痕安排,同时考虑自然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同,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可以豁免相关要求。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募集办法》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结合行业实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三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募集办法》还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基金法》《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