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李维文因涉及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南通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该处罚信息的公开,也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领域作业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李维文 |
| 违法案由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32020145-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02*******4356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4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通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李维文因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的违规行为,被南通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9月4日出具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32020145-1-1的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2*******4356。海事部门此次公示相关处罚信息,也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运营环节自查管理的合规要求,提醒相关航运从业者严格落实船舶安全自查相关规定,规范留存自查记录,保障水上航行作业安全。
天眼查数据显示,李维文成立日期2012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维文,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济源市思礼镇庆华村。
事件点评
本次南通海事局对自然人李维文作出的1500元罚款,属于针对船舶未依规开展自查、留存记录的常规监管处罚,仅涉及个人主体,不关联任何企业经营行为。该处罚严格依照对应法规作出,是海事领域落实船舶安全监督要求的常规执法动作,对各类航运相关市场主体仅起到合规警示作用,无直接业务或经营层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