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只举办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后,之前给付的彩礼、金银首饰还能追回吗?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胡某与颜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后,胡某及其母亲向颜某及其父母支付现金彩礼50000元(后由颜某母亲退还8000元),并为颜某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金银首饰共计4万余元。婚礼当日,胡某方收取亲友礼金近2万元,由颜某方带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胡某于次年通过微信向颜某提出分手,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饰折价款、婚礼礼金及恋爱期间转账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扣除已退还部分款项后,剩余现金彩礼依法认定为彩礼范畴。原告为缔结婚姻购买的金银首饰共计4万余元,虽存在《质量保证单》与电子发票金额差异,但结合黄金首饰零售交易中现金支付较为普遍的行业习惯,法院予以采信,亦纳入彩礼范围。然而,原告主张的恋爱期间微信转账3万余元及母亲转账2千余元,时间跨度长达半年有余,包含“520”等特殊含义金额,单笔多为几十元至数百元,属于双方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进行的消费支出及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予支持返还。
在彩礼返还比例方面,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本案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约三个月。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足以认定胡某对婚约解除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孕育子女、原告存在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为60%。此外,婚礼礼金系原告方亲友赠与原告的礼金,现由被告占有,缺乏合理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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