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七批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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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1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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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惠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6年4月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惠达校园”微信小程序外卖平台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问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采用电子取证手段固定相关证据并立案调查。经查,“惠达校园”微信小程序外卖平台系当事人芜湖惠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为芜湖学院及周边区域提供网络餐饮外卖交易服务。该平台在营餐饮外卖店铺66家,均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平台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入驻店铺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及信息公示。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04万元,违法所得7.39万元。

当事人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明、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未审查其资质材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39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电子取证、线上核查、数据溯源、交易流水核对等数字化手段,精准固定平台违法证据。案件查处后,芜湖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建立基础信息、问题排查、整改落实三本台账、开展全覆盖督导、推进“互联网+AI监管”平台接入,形成线索发现—执法查处—整改复核—智慧监测的闭环管理,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向“全链条管控”转变。

二、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环峰镇卜格叔叔炸鸡店提供虚假信息开展网络经营活动案

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淘 宝闪购平台网店“柠檬队长韩国炸鸡(含山县店)”营业执照公示的“含山县环峰镇帅锅小味小吃店”实体店不存在,其所售卖的食品均从含山县环峰镇卜格叔叔炸鸡店实体店制作配送,且该网店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涉嫌伪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26年5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涉嫌伪造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幽灵外卖”经营者通过虚构经营地址、提交伪造资质等手段,骗取外卖平台入网资格,不仅严重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更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三、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三个先森炸鸡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6年5月8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怀宁县三个先森炸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在某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获取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并用于在某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6年6月15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网络获取伪造的许可证图片、以电子截图规避平台审核,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人员通过线上线下比对、原件核验,精准锁定违法事实,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办案经验。

四、蚌埠市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黎姐家米线餐饮服务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14日,蚌埠市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结合现场检查,发现蚌埠经济开发区黎姐家米线餐饮服务店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多款食品标注的原料和实物不一致;三款商品仅有空白无效评价,却对外标注好评率100%;售卖外购半成品肉串,在无独家配方的情况下标注商品为“秘制”。当事人线上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蚌埠市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广大外卖商户,食材配料、商品口碑、工艺特色等宣传内容都应当具备真实依据,不得随意夸大、虚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商户应当定期自查外卖店铺线上宣传页面,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麦冬蛋糕店“幽灵外卖”案

2025年10月23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宣城市麦冬蛋糕店许可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于2024年6月30日将原许可的经营场所退租,但相关证照登记的网店仍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经查,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当事人将原许可的经营场所退租搬迁后,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以原许可证照名义,通过美 团网店“宣城市宣州区SWEET VOLCANO网红蛋糕店”持续从事裱花蛋糕经营活动,并将蛋糕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制作,共销售裱花蛋糕89单,违法所得9008.74元。

2026年2月14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8.74元、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借壳上线”“转单代工”的“幽灵外卖”行为,既规避了平台资质审查,也切断了监管对实际加工环节的追溯与约束。此案的查处对网络餐饮领域“有证无店”“转单加工”等隐蔽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六、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优美滋蛋糕店将网络餐饮订单委托其他经营者代为制作案

2026年5月26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优美滋蛋糕店异地加工制作裱花蛋糕行为开展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店为压缩人工成本,在线上接单收款后,将裱花蛋糕制作订单委托给青阳县蓉城镇多滋味蛋糕店代为加工制作。另查明,2026年5月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异地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至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6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委托其他经营者代为加工订单的典型案件,经营者线上收取消费者订单款项,实际食品却交由第三方加工,致使平台公示经营主体与实际出餐主体不一致。该行为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七、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利辛县米餐来中式快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1月30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利辛县米餐来中式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烹饪间操作台货架上发现过期食材,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食品处理区现场发现的过期蜂蜜味调味糖浆已进入加工制作环节且已开封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4月9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过期食材后极易引发急性肠胃炎、呕吐腹泻;长期微量摄入,损伤肝肾,存在慢性健康损害隐患。该餐饮店同时经营堂食与网络餐饮外卖,受众面广,极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餐饮全链条监管,坚决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八、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上县蟹蟹有你餐饮饭店对经营场所、加工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13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颍上县大尚龙虾店经营场所存有属于颍上县蟹蟹有你餐饮饭店的外卖点单记录,该饭店外卖订单并非在其登记公示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遂立案调查。经查,颍上县蟹蟹有你餐饮饭店持有营业执照及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美 团外卖、淘 宝闪购平台注册两家外卖网店开展线上经营。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原登记注册门店房租到期不再承租,未向平台申请变更经营地址信息,继续使用原有平台注册信息接收外卖订单,将全部订单转至经营者本人另外开设的颍上县大尚龙虾店进行食品加工与配送。自2025年10月1日至案发,美 团平台店铺接单131单、淘 宝闪购平台店铺接单1541单。当事人对外隐瞒实际出餐地址,造成消费者对餐饮生产经营主体、加工场所产生错误认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5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平台展示的经营地址、主体信息是消费者判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参考。商家线上公示信息应当与实际经营情况保持一致,不得隐匿实际加工地点。该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入网经营务必如实填报、及时更新平台资质与经营场所信息,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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