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凌市监处罚〔2026〕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凌海市宏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最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凌市监处罚〔2026〕60号 |
| 当事人名称 | 凌海市宏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4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凌海市宏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2024两个年度的企业年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始终未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登记的住所尝试实地查找、邮寄联系,均无法取得联系,该公司已经实质脱离正常监管。
调查过程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上述违法情形,随即立案开展调查,由王伟、史冬言、陈磊三名执法人员负责固定证据、核实事实。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报送记录截图、经营主体机读档案、现场检查笔录、实地检查照片、被退回的邮寄挂号信等多项证据,确认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列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无法联系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7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依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最终作出吊销凌海市宏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凌海市宏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宋艳环,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余积镇余西村。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宋艳环 | 100% | 100万元人民币 | 2023年11月13日 |
点评分析
凌海市宏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被吊销营业执照,暴露出企业合规意识极度缺失的问题: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未保持登记住所的有效联系,直接脱离正常监管。此次处罚直接终结了企业经营资格,作为成立仅两年的自然人独资小型企业,该结果也警示同类市场主体需严格落实年报公示等基础合规义务,主动配合监管,避免因小失大丧失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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