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记者从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获悉,寿县保义镇洪文永邮政三农服务部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5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利辛县铭宇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寿市监处罚〔2026〕332号 |
| 当事人名称 | 寿县保义镇洪文永邮政三农服务部 |
| 处罚机关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9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寿县保义镇洪文永邮政三农服务部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报送2025年度年度报告,已于2026年7月1日被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法规要求。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当事人前往寿县保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业务,执法人员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因未按时报送2025年度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3日对本案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10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寿市监罚告〔2026〕3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利辛县铭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周晶晶,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中南新悦府11栋605。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周晶晶 | 100% | 1万元人民币 | 2029年6月14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寿县保义镇洪文永邮政三农服务部因未按时报送2025年度年报被罚,暴露出小微市场主体合规意识薄弱,对年报公示的法定要求认知不足。虽本次处罚金额较低,但此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续将对主体信用记录、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提醒同类市场主体需重视登记公示类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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