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海市监处罚〔2026〕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作出行政处罚。该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被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6〕124号 |
| 当事人名称 |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 |
| 处罚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医保部门线索移送后,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涉嫌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分店存在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主要违法事实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已经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此前已向该分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但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6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反映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部门随即展开初步核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分店立即整改。2026年6月29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分店进行复查,确认违法行为逾期未予改正。2026年8月17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即“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已经构成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宁康分店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群群,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华府C-11号。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旗下分店被罚,暴露出我们连锁门店日常药学服务合规管控存在明显漏洞,整改要求未落地执行。该违规行为既违反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也给群众用药安全埋下隐患,还对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将立刻督促涉事门店缴纳罚款,全连锁开展合规排查,严格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要求,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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