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针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过程中暴露的多项合规问题,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监管文书显示,经查实,银泰证券在相关业务运营中存在四类明确违规情形: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直播展业不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薄弱、与第三方合作管理不足。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对应法规条款,深圳证监局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次监管处置决定。
深圳证监局同时在决定书中明确了相关权利救济路径:银泰证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情形与对应法规依据如下:
| 违规情形类别 | 违反法规条款 |
|---|---|
| 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直播展业不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薄弱、与第三方合作管理不足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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