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查实,开源证券重庆分公司的违规情形具体涉及三类投顾业务运营环节:一是存在误导宣传投顾产品的行为;二是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作出的部分投资建议,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另有部分投资建议向客户告知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人信息存在错误;三是存在向未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况。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本次监管处罚决定。
重庆证监局同时在决定书中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事项与对应违反法规情况如下:
| 违规事项类型 | 违反法规条款 |
|---|---|
| 误导宣传投顾产品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 部分投顾建议未披露研报发布人、披露发布人信息错误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 向未签署投顾服务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 整体合规运营要求不符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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