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事故获赔之后,受害人后续新产生的治疗费能否再次主张?受害人的原有基础疾病,是否可以成为侵权人减责的理由?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通过案件裁判厘清相关法律适用难点。
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明确了各侵权人责任比例(某供电局承担70%,林某承担30%)及赔偿总额,其中包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蔡某伤情恶化,被诊断为脑积水,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行脑室腹腔分流术,产生新的医疗费等损失。蔡某就新发生的费用再次起诉,要求各被告按原责任比例赔偿。被告辩称前诉已包含后续治疗费,此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蔡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应扣减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前诉判决虽包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但该笔费用系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费用,而原告本次主张的是前诉判决生效后实际新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属于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后续治疗费的权利人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有明确法律依据。
经委托鉴定,原告此次脑积水治疗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或原有疾病为由,要求扣减赔偿金额。前诉生效判决已确定供电局承担70%、林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该责任划分对本案具有既判力。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各被告按原责任比例赔偿。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在前诉中已用尽,故医疗项下费用由侵权人按比例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尚有余额,保险公司在该余额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厘清了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的边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后续治疗费有两种处理方式: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一并主张;未确定或实际发生后新产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前诉中已经判决支持的后续治疗费,不论是否已实际花费,均不得再次主张。但前诉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属于新的事实,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持续求偿权,也避免了因预估不足导致的权利落空。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