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消息,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成市监处罚〔2026〕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因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被监管部门依法罚款一万元。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市监处罚〔2026〕706号 |
| 当事人名称 | 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7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此前已因无法提供部分医疗器械供货商资质与合格证明被属地监管部门处罚警告,但整改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最终被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经营场所时,发现该机构使用的牙胶充填仪、根管锉、金刚砂车针、光固化机共四款医疗器械,无法提供对应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作出处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6年4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机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两台一类医疗器械口腔数字观察仪,依旧无法提供该器械的生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该两台口腔数字观察仪为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2026年4月13日从成都盛轩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型号为SKI105,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7日,购进时该机构未查验留存相关进货查验材料,导致现场无法提供合规文件。
调查过程
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线索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经初步核查认定,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26年5月8日经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机构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完成了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结合此前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询问笔录固定了违法事实,同时核实了当事人后续补充提交涉案器械相关资质文件的整改情况。2026年8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市场主体购进医疗器械,购进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在首次被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拒不改正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结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表现,监管部门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锦江众萃瑞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李忠云,所属行业为卫生,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7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201号1栋2单元2层19、20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成都景禾佳晨科技有限公司 | 87.5% | 43.75万元人民币 | 2028年8月5日 |
| 李忠云 | 6.25% | 3.125万元人民币 | 2028年8月5日 |
| 周双 | 6.25% | 3.125万元人民币 | 2028年8月5日 |
问题暴露
作为成立仅两年的微型口腔诊疗机构,我方此前被监管部门警告责令整改后,仍未落实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拒不改正的违规情形,暴露出内部医疗耗材采购管理流程缺位、合规意识严重不足的漏洞。
相关影响
本次1万元罚款虽属从轻处置,但直接增加了运营成本,也对机构刚建立不久的市场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尽快补全耗材全流程溯源管理机制,避免合规风险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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