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免责约定”就能当“甩手掌柜”?
公司注销惹官司,法院判了!
每日甘肃网8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挂名”法定代表人引发的债务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挂名法人”对外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借此案提醒:别拿人情换风险,所谓的“免责金牌”在善意第三人面前,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李某系甲公司的登记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由其外甥王某控制。双方曾签订代持协议,约定李某仅为“挂名”,不参与经营、不干涉决策、不领取报酬,公司一切事务由王某负责。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并对外负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债权人遂将李某诉至西固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仅为挂名,且双方有代持协议在先,不应承担债务。对此,办案法官释法指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登记程序产生,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挂名”仅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因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同时表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代持协议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在双方内部依然有效。李某在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该协议向王某进行追偿。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李某表示愿意配合诉讼程序。
西固区法院借此案提醒广大群众: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关键主体。切勿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轻易出借个人身份为他人“挂名”。若已身陷“挂名”困境,应妥善留存未参与实际经营的证据,及时通过协商变更或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积极维权、及时止损,避免成为他人的“背锅侠”。
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任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