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8月19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汾河二库景区岸边,凉风习习,碧波荡漾。
与往日不同,水库景区的空地上支起了巡回审判台,国徽高悬,庄严肃穆。随着法槌敲响,山西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说起。
2026年4月,正值汾河流域禁渔期。沈某、单某、贺某3人私自买来电鱼设备,趁着夜色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电流所到之处,大小鱼虾难逃一劫,3人共捕捞鲫鱼116斤。
“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流所过之处,不论成鱼幼鱼都会被电击致死或致伤,对水域生物链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办案法官介绍。
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但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远不止于此,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评估办法,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
案件发生后,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机关依法对沈某、单某、贺某3人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3人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巡回审判将法庭设在汾河二库景区,依托常态化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户外庭审规范有序。案件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宏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
图为庭审现场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判令三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图为庭审现场宣判后,增殖放流随即在汾河二库岸边进行。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代为购置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等的共同见证下三被告人家属在汾河二库现场投放,当庭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看着鱼苗游向深处,旁听群众纷纷点头:“电鱼罚得重,但放流这一步好,让他们自己补回来。”
“在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渔业专家意见,对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数额、增殖放流方案进行了科学审查。合议庭依据专业意见确定了放流品种、规格和数量,确保修复经得起检验。”审判长介绍说。
图为放流鱼苗庭审结束后,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汾河水域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合议庭当庭向属地相关行政部门现场宣读并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禁渔期巡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管护机制、强化沿岸群众法治宣传。受文单位当场签收,表示将照单全收、全面整改,构建司法监督与行政履职联动共治格局。
图为送达司法建议书据审判长介绍,此次案件审理参照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过责相当、生态修复等规定,探索“现场庭审+当庭宣判+生态修复+司法建议+法典普法”“五位一体”环资审判工作新模式,推动法典规定从纸面落到地面,以司法力量守护汾河流域生态安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 见习记者 王泽宇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朱雨晨 岳铼
校对|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