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盛 通讯员张雁 黄海军)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水库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由省级层面出台的水库不动产登记指导文件,通过明确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推动水库不动产登记向全区覆盖,提升登记效能,反哺水利事业发展。
给水库上“身份证”,有利于明晰水库不动产产权,释放管理效能,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权属清晰、管护责任落实、经营活动规范的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指导意见》明确,水库用地主要指水库水面、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部分,其具体范围依据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以及土地供应范围等来确定。
《指导意见》针对当前水库不动产登记中普遍存在的5大类11小类难点问题,包括收集水库土地使用权权属材料,土地所有权类型确定,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交叉重叠,水库水工建(构)筑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等,创新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路径。
在土地权属来源问题上,广西明确按照用地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分4个时序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水库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许可和手续问题,区分规划区内外的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简化办理。关于竣工验收问题,则针对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材料遗失、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除险加固工程等多种情形,分类制定解决方案。
据了解,广西目前有近4500座水库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水库不动产登记赋能水利事业效能,为全区实现水库不动产登记全覆盖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沉睡”资产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