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标产品型号前后不一致该如何验收
■ 黄小洁
某单位采购车辆道闸系统,在供应商供货时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型号前后不一致:技术响应文件及证明材料对应甲型号,商务报价文件填写乙型号,采购合同也按乙型号签订。
甲、乙型号虽属同一品牌,但并非同一产品。甲型号是自动挡车器,乙型号则是集道闸、车辆抓拍等功能于一体的设备。在评审时,供应商依据甲型号的说明书和检测报告进行技术响应,并获得满分。但采购人核验发现,乙型号在尺寸、重量、运行速度、电机功率、噪声及接口配置等方面,与甲型号及采购需求存在差异。供应商及制造商称乙型号是甲型号的“升级款”。采购人能否据此直接验收?
笔者认为,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比较两个型号谁的功能更多,而是查清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是何种产品,以及型号冲突是否影响技术响应、评审得分和中标结果。
属于“笔误”还是“标的冲突”
笔者认为,投标文件个别位置出现型号误写,并不必然构成违法。如果仅有一处填写错误,而报价、技术响应和证明材料均明确指向同一产品,且不影响评审和履约,可以考虑按一般性笔误处理。但如果商务报价对应乙型号,技术响应和评分证明材料却对应甲型号,且两个型号在结构、功能和性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就可能形成“报价对象与技术响应对象不一致”,这种情形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笔误。因此,采购人应综合核对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技术偏离表、产品资料、检测报告、评分记录、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材料,判断投标文件能否明确、唯一地指向某一型号。
如果不是笔误,采购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核验乙型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不满足,就不能以“功能更多”或者“属于升级款”为由直接通过验收。
其次,核验参数差异是否影响技术评分。即使乙型号满足最低采购需求,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取得甲型号对应的全部分值。采购人应重点判断:如果评审委员会当时按照乙型号的参数进行评审,供应商能否获得原有得分并保持中标排序。
最后,核验是否影响报价基础。本项目还单独采购了抓拍显示一体机,而乙型号已经包含抓拍等功能,可能会造成采购的设备功能重复。
如果型号差异可能影响符合性审查、技术得分或者中标排序,采购人不宜自行认定其“产品属于升级款并通过验收”。
相关启示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签订,不得对二者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因此,合同写明乙型号,并不能自动证明乙型号就是依法确定的中标产品。
如果中标供应商实际依据甲型号的材料获得技术分,而合同却改为乙型号,还应审查合同是否对中标结果作出了实质性修改。
因此,履约验收不能只看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而应逐项核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合同不是隔断前端采购问题的“防火墙”,验收更不能成为修补投标文件矛盾的程序。
制造商出具的“升级款说明”可以作为事实核验材料,但不能据此改变原投标承诺、技术得分和中标结果。所谓升级产品,至少应证明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不降低任何评分指标,不影响中标排序和合同价款,也不与其他采购设备形成重复配置。在本项目采购中,乙型号虽然增加了部分功能,但部分性能参数发生变化,不能仅凭“功能更多”“价格未增加”认定其全面优于甲型号。
对于这种情况,采购人可先暂缓验收和付款,制定招标要求与甲、乙型号参数对照表;参数差异对技术评分和中标排序的影响表;采购设备功能重复情况表。同时,要求供应商书面解释型号不一致的原因,并组织独立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核验。
经核验,确属误写,投标文件整体能够明确指向乙型号,且乙型号满足采购文件全部要求,不影响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分、中标排序、报价基础和正常履约,也不造成设备重复配置,采购人可以履行技术核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程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型号组织验收,并做好书面留痕。
如果乙型号仅满足最低要求,但与投标技术响应存在差异,或者型号差异可能影响评分、报价及设备配置,采购人不宜自行重新评分或者仅凭内部决策通过验收;乙型号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或者相关响应材料涉嫌不真实的,应当暂不验收,并将问题线索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综上,面对中标产品型号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采购人应先还原供应商的真实投标承诺,再判断型号差异是否影响实质性响应、技术评分和中标结果。在问题查清前,既不能仅凭合同型号直接验收,也不能依靠一纸“升级款说明”改变中标标的,更不宜自行删除或者调换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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