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17日,中渝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公司作为担保人及债务人,与若干金融机构、Crystal Concept及旺星国际订立第一补充协议,涉及旺星国际早前订立的贷款协议。
公告显示,旺星国际作为借款人,早前就本金总额8.92亿港元的有期信贷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的贷款协议。收购事项成交后,于2026年8月17日,中渝置地作为担保人及债务人,与若干金融机构、Crystal Concept及旺星国际就原贷款协议订立第一补充协议。
收购事项完成后,中渝置地于旺星国际的间接应占权益为25%。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借款须于最终到期日,即自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计12个月届满之日全数偿还。
根据贷款协议,对张先生施加了一项特定履行责任。除非事先获得贷款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张先生须继续为中渝置地的单一最大股东,并继续实益持有不少于35%的公司全部已发行具投票权股份。
违反上述特定履行责任将构成贷款协议项下一项违约事件。于违约事件发生时及期后持续发生的任何时间,贷款代理人可以,或按多数贷款人的指示必须,向旺星国际发出通知,以行使各项救济措施,其中包括宣告全部或部分借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按相关财务文件所有应计或未偿还的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应予支付。
中渝置地将在上述特定履行责任持续存在期间,继续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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