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伦贝尔市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将8月15日规定为“全国生态日”。本期法典微课堂,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个纪念日的设立背景和重大意义。
法典原文
第十五条 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条 文 解 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2005年8月15日考察湖州市安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2023年8月15日。
法典第十五条对全国生态日作出专门规定,正式确立了全国生态日的法定地位和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法典不再保留原环境保护法关于“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的规定,我国政府及相关组织根据联合国决议持续常态化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展示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2026年“世界环境日”我国国家主场活动由粤港澳三地在广州市联合举办,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
关 联 规 定
法典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联合国大会第A/RES/2994(XXVII)号决议(1972年12月15日通过):“指定六月五日为‘世界环境日’,并促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体系各组织每年此日举行各种全世界性的活动,重申其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关切,以便加深环境意识,实现会议所表明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