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小区地库下坡转弯
压到摔倒横卧车道的醉汉
致其死亡
发生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
钻石华府的这起事故
让公职人员陈先生的人生陡然转向
2024年11月20日20时35分左右,陈先生驾车沿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车身突然一抖。他下车查看,才发现右前轮压过了一名横卧于车道的醉酒男子。随即,该男子妻子赶到现场。陈先生立刻拨打120,但男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陈先生多次向警方表示,醉酒男子躺在地库右转车道盲区。此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其立案。
最终,陈先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移送检察院。今年1月2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先生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不起诉。
但陈先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
事故现场今年2月28日,陈先生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5月18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陈先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驾驶车辆碾压覃某某并造成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要件。
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目前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他最担心未来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
过失还是意外?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关键看驾驶员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危险,因疏忽未能预见;意外事件是损害结果发生,但该情形完全无法预见,行为人无过失、不构成犯罪。
地下车库车道正常情况下不应有人躺卧,被害人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从电动车摔落倒地,属于非常反常的危险场景。检察院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决定,该决定的前提是认可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仅因赔偿谅解、矛盾化解,不予科处刑罚,这和认定无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有所区别。
张永辉表示,作为公职人员,在相对不起诉情形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据纪法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处分具备程序与规范依据,原因是相对不起诉属于“构罪不处罚”,并非确认无犯罪事实。如对处分不服,可申请复审、复核;若刑事申诉成功变更不起诉类型,可作为处分抗辩的关键新证据。
至于政审方面,相对不起诉没有法院有罪判决,无刑事犯罪案底,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子女入伍政审不予通过。但案件卷宗会留存涉案记录,部分征兵单位会将涉案情况纳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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