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周宇
【案例情况】
王女士夜间驾车在小区地库倒车时碰撞立柱,次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事发慌乱,她在接受理赔询问时对事故时间表述有误,且提交的现场照片与实际事故位置不符。保险公司遂以"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涉嫌骗保"为由发出拒赔通知。王女士坚称系无心之失,事故真实发生且车辆受损属实,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前者明确记载了事故时间、地点及成因,排除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后者完整还原了碰撞过程,证实事故真实性无争议。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陈述偏差系慌乱导致的记忆误差,其作为非专业人士已作出合理解释,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欺诈意图或阻碍事实查明的重大过失。经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付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拒赔须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欺诈”或“故意制造事故”为前提。本案中,王女士虽有陈述瑕疵,但事故真实发生,且其行为不属于故意虚构或伪造,亦未因重大过失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仅以口误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此案厘清了“陈述瑕疵”与“违反诚信义务”的本质区别,明确了保险拒赔的法定边界。一方面,提醒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及时向交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报案,并尽量准确、完整地陈述事故情况,避免因疏忽引发争议;另一方面,也警示保险公司应规范理赔行为,不得滥用“陈述有误”等理由随意拒赔,转嫁合理风险。保险理赔应始终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秉持诚信原则。法律既守护保险市场的诚信基石,也不辜负每一位投保人的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