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每股转增0.30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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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1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22,370,06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75,860股后的股份数为122,094,204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209,420.40元,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36,628,261股,本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58,998,325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2,094,204×0.10)÷122,370,064≈0.0998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22,094,204×0.30)÷122,370,064≈0.2993;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98)÷(1+0.2993)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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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5)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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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58,998,325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07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66309188-882
联系邮箱:ir@risongtc.com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已于2026年6月8日在公司OA公告栏公布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公示期共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除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孙圣杰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