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剧
“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想保命,当时他拿着刀,他要杀我!”这是江小鱼在普法短剧《命悬一念》中面对审判时的抗辩。该剧采用当下流行的短剧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剧情围绕丁向龙故意伤害案、江小鱼被控故意伤害案两起关联案件展开,两桩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罪一无罪,直观展现法律对不同行为的精准界定,也深度解读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为大众厘清认知误区。全剧一共四十集,篇幅精炼、剧情跌宕,目前在红果平台热度已近3000万。今天带大家走进这部短剧,以案明理,用法律思维品读其中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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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回顾】
丁向龙之母遭讨债人员上门滋扰,护母心切的丁向龙持火锅击打对方致重伤。外卖员江小鱼路过现场,如实作证。法院认定:丁向龙虽有防卫初衷,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孰料,丁向龙竟将获刑归咎于作证的江小鱼,怨恨心生。
【看剧有疑】
家人遭遇上门讨债、言语肢体滋扰,当事人本意是保护亲人,为何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反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释法】
判断正当防卫,需要结合不法侵害强度、防卫手段、行为限度等综合判定。本案中,对方仅为上门讨债、言语及一般肢体滋扰,并未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不法侵害危险程度有限。丁向龙在冲突中使用火锅对被害人进行连续击打,在对方失去反抗能力后仍未停手,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严重失衡,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合理范围,属于防卫过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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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向龙刑满出狱,积怨难消,竟走上违法讨债之路。途中与江小鱼发生交通事故,旧怨彻底引爆—— 丁向龙当场持刀行凶,欲夺其性命。生死关头,江小鱼奋力反抗。搏斗中丁向龙刀具滑落,江小鱼拾刀反击致其受伤。后江小鱼被诉故意伤害罪。庭审激辩,法院最终认定: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江小鱼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当庭宣告无罪。
看剧有疑
对方持刀行凶,受害者反击致人受伤,为何不属于防卫过当,能够被认定为完整的正当防卫?面对持刀等严重暴力侵害,公民行使防卫权的边界该如何界定?
法官释法
本案中,丁向龙主动持刀袭击,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暴力行凶,不法侵害紧迫且致命。江小鱼事前无挑衅、无斗殴行为,反击纯粹是绝境之下的本能自保,防卫意图正当。案发场景突发、局势凶险,法律不会苛求身处极度恐慌中的普通人,拥有事后旁观者一样的冷静与精准把控能力,其反击行为未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依法成立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
《命悬一念》,四字道尽浮沉。丁向龙两度因“一念”沉沦:护母冲动致防卫过当,出狱偏执竟持刀行凶;江小鱼因据实作证的“一念”良善卷入纷争,绝境反击终获法律守护,清白昭雪。
两案一罚一护,既划清防卫边界,也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初心。这堂沉浸式普法课告诉我们:普通人的人生转折,往往就在一念之间。常怀敬畏、坚守克制、心存善念,心有所畏,行方有所止—— 这正是法治最温柔的守护。
来源
京法网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作者
宋如碧 于飞燕
编辑
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