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姜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
【编者按】
2026年5月22日,在第四届中国能源周法律分论坛“新形势下能源产业的国际法律博弈”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吴姜宏致开幕辞。他从能源结构变化、地缘政治演变、国际规则重构三个维度,系统分析了当前能源产业面临的国际法律博弈态势,并提出了中国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塑造”的应对路径。以下内容根据其致辞实录整理而成,标题为编者所加。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中国能源周专门举办法律分论坛,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尤其是在当前这样一种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我们今天的主题——“新形势下能源产业的国际法律博弈”,恰逢其时。我不谈具体技术,只谈几点体会。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能源,这个曾经被视为单纯经济问题的领域,如今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战略。而法律,也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博弈中的关键变量。
那么,新形势到底“新”在哪里?
首先是能源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全球正从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加速转型。据统计,202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已占49%,而中国的这一比例达到60%。中国贡献了全球65%的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从发电量看,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在34%至38%之间,中国已达到38%,处于全球领先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正在重塑全球能源版图。
其次是地缘政治格局深刻重塑。俄乌冲突、中东每一次战乱、委内瑞拉危机——背后都指向能源。这些变化深刻改变了全球能源供应和供应链格局。欧洲加速“去俄化”,中东局势持续动荡,传统能源安全逻辑被打破。能源从商品异化为政治筹码,全面政治化、武器化。
最后是国际规则体系正在瓦解与重构。旧的国际能源治理框架面临瓦解,新规则正在激烈争夺中。《能源宪章条约》改革陷入僵局,WTO框架下能源贸易规则长期缺位。而与此同时,单边制裁、长臂管辖大行其道。在这几方面变化的叠加之下,能源产业的国际法律博弈已从边缘议题跃升为核心战场。
在这个大博弈中,法律战线尤为突出,体现在四个关键领域。
贸易规则之争:以气候正义为名的绿色壁垒。《巴黎协定》的气候约束正在转化为贸易规则。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3年10月进入过渡期,今年将全面实施。这意味着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能源产品、钢铁、铝、水泥等,都必须为碳足迹支付额外成本。表面上是气候政策,实质上是新型贸易壁垒。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英国、日本等也在酝酿类似机制。一场以“气候正义”为名的全球贸易规则重构正在展开,中国作为“世界工厂”,首当其冲。
投资保护之困:传统机制崩塌与新规则缺失。新能源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国际投资至关重要。传统投资保护机制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正遭遇普遍质疑。欧盟法院裁定ISDS机制违反欧盟法律,不少国家退出《能源宪章条约》。同时,东道国以“公共政策”为由限制投资者权益的边界日益模糊,传统投资保护规则与碳中和政策之间冲突加剧。
供应链安全之焦:关键矿产成为博弈焦点。新能源的关键矿产——锂、钴、稀土等,成为法律博弈的新焦点。2022年美国《通胀削减法案》规定,电动汽车电池的关键矿物必须来自美国或美国自贸伙伴,否则无法享受税收抵免。这是以其国内法重构全球供应链。同时,国际海底管理局对深海矿产开采的监管进入关键窗口期。中国占据全球稀土加工90%的份额,西方的“去风险化”政策与中国的资源主权主张,在世贸框架内激烈交锋。
气候责任之诉:从抽象承诺到具体司法义务。《巴黎协定》的执行矛盾重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落地艰难,涉及资金规模、责任分担、法律义务等核心问题远未解决。小岛屿国家正通过国际法院寻求“气候正义”,化石能源企业面临权属诉讼。2024年,欧洲中央法院裁定瑞士政府在气候行动上失职,开创了“气候人权”司法先例——气候行动可以成为人权法院管辖的对象。法律正在将抽象的气候正义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
面对这场博弈,中国的处境复杂,面临三重现实挤压。
在贸易端,绿色壁垒抬高出口成本。中国是出口型经济,影响直接。在投资端,海外项目遭遇政治化审查。国家安全审查针对中国越来越严。在规则端,某些国家将能源合作安全化,以“去风险”之名行“脱钩”之实,中国企业合规风险急剧上升。
但机遇同样巨大。中国拥有全球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光伏组件占全球产量80%以上,动力电池产量占60%以上。这是我们在规则博弈中最大的筹码。更重要的是,我们正在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规则的参与者和塑造者转变。2024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专门设立“国际能源合作”一章,明确提出要加强参与能源领域国际规则制定。这对我们国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面对风险与机遇,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主动应对。
积极参与规则塑造,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机制变革,特别是在《能源宪章条约》现代化、WTO能源贸易规则谈判、国际海底管理局深海采矿规章制度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同时,善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平台,推动建立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共建者”的转变。
强化全周期合规,从事后应对到事前防范。企业走出去,法律必须先行。要建立覆盖投资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体系,重点关注东道国的环境法、劳工法、反腐败法等风险,还要防范长臂管辖风险。特别要研究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该指令将对中国在欧洲供应链的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善用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从单打独斗到体系作战。善用国际投资仲裁、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等多元机制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建立更具包容性的国际能源争端解决机制,提升中国在国际仲裁机构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我国仲裁法已明确投资争端可通过仲裁解决,我们要更好地用好这些机制。
构建中国法律话语体系,从技术之争到话语权之争。法律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争,更是话语权之争。要把能源安全和气候正义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权利和环境保护有机统一起来,构建既符合中国利益、又具有全球感召力的能源法律话语体系。让“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真正落地生根,让绿色发展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鲜明标识。
各位同仁,能源产业的国际法律博弈,表面是规则之争,实质是发展权之争,是秩序重塑之争。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国、能源消费国和新能源投资国,我们的承诺和行动,正在塑造未来的规则。
我们既要敢于斗争,在核心利益上寸步不让;也要善于斗争,以法律为器、以规则为矛,在博弈中谋求共赢,在全球能源治理的舞台上,书写属于中国的时代篇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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