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公告,对核查属实的涉及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50种情形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最低1000元奖励。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河南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50种举报情形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核查属实的涉及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50种情形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最低1000元奖励。诚邀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共同为建设平安河南、和谐河南贡献力量!
一、常见举报情形
1.道路运输企业和相关行业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3.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经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4.客运车辆凌晨2时—5时未停车休息的,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或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通勤包车、定制客运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营运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除外。
5.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经营活动的。
6.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7.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运输证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8.取得道路货物运输(4.5吨以下车辆除外)或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参与营运的。
9.货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10.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11.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12.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1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14.网约车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1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区存在违规堆土堆物、倾倒垃圾和火灾隐患,存在违规取土、挖沙、挖沟等作业行为的。
1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18.城市公交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19.托运人委托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0.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21.危险物品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2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24.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25.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6.货运车辆故意违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违法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2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或使用社会车辆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8.教练员饮酒、醉酒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2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3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通用情形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5.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6.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8.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9.未按要求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未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强行作业的。
10.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1.挂牌督办、停业整顿、行政强制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经营的。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4.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1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6.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19.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