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记者 朱娟
住房公积金法规即将迎来重要修订。
6月5日,住建部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2年、2019年两次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7年再次迎来“大修”。
对于此次修订,住建部称旨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又将对住房消费群体带来怎样的影响?
新增支付房租、装修、物业费
住房公积金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是在1999年。当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核心规则被明确。此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历了两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一个背景是,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住房消费支出从“购房”“租房”向“修房”“养房”拓展,缴存人在住房装修、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方面的需求大幅增长。
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现行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提取用途、覆盖人群和管理服务上都有明显变化。现行条例主要支持购房、偿还贷款、退休等6种情形提取公积金。
此外,按照《征求意见稿》,职工可在9种情形下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包括:(一)支付房租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在保留现行条例5种提取情形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修订1项、新增3项提取场景:现行条例明确“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提取公积金,《征求意见稿》调整为可直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且该项被列在9大提取场景首位;新增3项提取场景分别为: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支持租房是近年来发展住房租赁消费方面的重要举措,也与当前‘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深度契合。它标志着住房消费的金融支持,已从过去的只重购房,拓展为购房与租房并重。”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
“将群众需求迫切的住房装修、物业费等住房支出纳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顺应住房进入存量时代,将住房公积金从过去主要支持增量消费(主要是购房)拓展至支持换房、租房、修房、养房。”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同时,明确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主要是担心以装修住房的名义来套取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公积金
从当前就业结构看,我国人口和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灵活就业的新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但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传统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性质不稳定、收入波动大等原因,往往被排除在外。
近年来,住建部稳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试点范围,截至2024年末,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试点,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此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这两年,很多城市其实已经在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次写入条例修订稿,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层面。”严跃进表示,这是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时俱进、覆盖更广泛人群的体现。
“从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覆盖人群来看,这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李宇嘉表示。
他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以单位职工为主,同时,住房公积金近年来多次成为“救楼市”的工具,脱离了互助金融、普惠金融的属性。未来,能否让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惠及更多人群和住房消费范围,进而反过来激励他们自愿缴存,形成资金的正向循环,将是衡量此次修订效果的关键。
强化跨地区、跨部门业务协同,严惩骗提骗贷
近些年,人口、资金跨城流动越来越普遍,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办理业务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这为未来更便利地推动互认互贷、异地买房、异地贷款等创造了信息化基础,让缴存人少跑腿、数字多跑腿,同时确保了业务的安全性以及违约追索的便利性。”李宇嘉表示。
在便利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同时,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住房公积金违规套现、骗提骗贷等乱象,将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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