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邸越洋 编辑刘倩 校对 翟永军
被告杨乙辩称,牛女士给杨甲转款12.1万元,系因杨乙银行卡无法使用,故让牛女士向杨甲转账,杨甲已经将12.1万元全部转给杨乙;杨甲系杨乙的哥哥,案涉款项和杨甲没有关系,杨甲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杨甲、杨乙和牛女士之间均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牛女士所述款项不认可亦不同意偿还。
被告杨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取得案涉款项的主体与款项金额,证据显示牛女士将12.1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转账至杨甲银行账户,杨乙自认后续收到上述款项;牛女士主张将30万元现金交付于杨甲、杨乙,结合牛女士提交的取现记录、杨乙出具的两张欠条、杨甲出具的借条、牛女士向杨甲的微信催款记录等,且杨乙每月向牛女士转账的还款金额与牛女士两笔贷款之和每月需向银行偿还贷款金额相当,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该30万元款项已现金交付于杨甲、杨乙。因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杨甲、杨乙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